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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予以艾***退学处理的决定

2026-07-03

艾***同学:

清华大学对您作出予以退学处理的决定,由于难于联系到您,无法直接送达本通知,特予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内容如下:

艾***,男,社会科学学院社会科学实验班社科33班本科生,学号2020080349.

艾***同学在学期间考核不合格的必修和限选课程(综合论文训练、已重新学习且考核合格的课程除外)学分已累计超过20学分。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清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清校发【2020】38号)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经2024~2025学年度第28次校务会议(2025年6月11日)讨论,决定予以艾***退学处理。

艾***如对以上决定有异议,可在本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李兆基科技大楼B330-2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2784870

社会科学学院

202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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