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观点

任剑涛:会社、社会与国家:现代中国的社会运势与国家突起

国家的总体结构是国家与社会的关联结构,但古今呈现状态具有根本区别。在中国,古代国家权力体系与会、社机制的关联结构,是一种低互动机制。在现代国家中,国家权力与社会组织之间是一种高互动机制。这一机制无法从传统国家萌生,而自社会脱胎出来,这注定了现代中国国家权力对社会的高度警惕与挤压定势。中国的现代社会不是传统会社的直接产物,在现代社会勃兴时,它试图颠覆传统国家,寻求社会主导的空间。因此,现代中国的社会是先于国家而蓬勃发展的。在社会寻求建构国家的强大组织机制,并完成了民族国家权力结构的建构以后,国家却与社会分道扬镳不说,而且反噬社会,成为扼制社会的强大力量。其间,国家主义成为社会组织力量建构起新型国家的精神支柱。为了建构起规范的现代国家总体结构,有必要以社会重建对弈国家主义。

从历史与理论的双向视角互观,可以知晓,国家与社会总是携手出场,成为塑造一定国家形态的基本机制。在中国漫长的古代历史中,国家与社会的同场状态,与现代国家两者的在场状态是大为不同的。国家权力的自成体系与会、社的自在运转,是古代国家总体结构中,国家权力与社会机制低互动关系的基本情形。在中国转向现代国家之际,国家与社会的疏离关系,让古代国家体制无力直接转向现代国家机制。勃兴的社会,担负起了推进现代国家建构的任务。但社会组织中最终承担起建构现代国家的机制是以党建国、以党治国的强大组织。当其实现建构国家的目标以后,国家以对社会的高度不信任,全面反噬社会,构成了国家强力挤压社会的状态。国家与社会的健全机制因此难以建构起来。为此,需要以社会重建对弈国家主义,以期实现国家与社会的健康互动。

一、两种同场

国家与社会的关联机制是人类建构的政治社会的一种必然的结构。换言之,无论国家权力机制如何、社会体制怎样,它们都是共同在场,且相互影响的。中外皆然,概莫例外。之所以如此,是由国家权力与社会机制的特点所决定的。一方面,国家权力,也就是一套集中资源,按照纵横分工原则形成的政治—行政权力机制,从来无法将其触角伸向社会的每个角落。因此,总是需要社会具备最低限度的自主、自治与自律机制,以便对国家权力的不及与无能实行救济。国家权力之有限,一者,因为权力组织或资源聚集的天然限度,会让国家权力在古今两个维度都受到明显限制:在古代,这让国家权力仅仅限于整合有限范围的权力运作机制,它无法真正对整个社会无缝控制,也无法让国家权力真正高效运转;在现代,这让国家必须与社会划界而治,国家必须尊重社会意志,国家的专制体制要么建立不起来,要么坚持不长久。二者,因为国家权力体制是在受限情况下建构起来的,因此不可能成为无限权力。在古代,即便是“打天下者坐天下”,即权力来自于掠夺或征服,它也不可能干净、彻底地夺取一切权力,故权力不得不与社会共处;如果是禅让而得的权力,那么就更是需要与天下人共享权力,且尽心尽力为天下人服务。在现代,国家权力是按照授权建构起来的权力体制,由于授权者绝对不会全面、彻底的授权,因此必须在授予权力与保留权利之间限定国家权力的有限作为空间。

另一方面,从社会机制,也就是在国家权力之外由社会公众自主治理的机制上看,人类社会结构形态之构成,必然是从自然秩序到社会秩序,再到政治秩序的演进性运作的结果。在自然秩序主导的阶段,也就是原始社会阶段,家庭自然秩序便是社会秩序,进而也是政治秩序。中西古代政治社会都是从家庭血缘关系脱胎而来,便是明证。在社会秩序已经形成、政治秩序开始成熟的阶段,政治社会就会脱离血族关系,如中国之从周代宗法血缘关系的国家建制,进入春秋战国且由秦朝最终成型的郡县制国家,国家控制体系才从“大宗套小宗”的血缘扩展机制,逐渐坐实为奖励耕战、重视军功的官僚制国家。表面上看去,似乎是国家战胜了社会,但事实上是社会机制从血缘体系扩展为非血亲机制的结果。因此,社会变迁仍然是塑造国家机制的强大动力。及至国家权力与社会机制分流的现代国家体系,更是表现出国家只能按照授权行使权力,而社会可以是比较充分自治的状态。国家权力必须尊重社会意志,这不仅是人民主权原则、人民同意机制所注定的情形,也是社会随时随地约束国家权力的结果。可见,国家权力从来不可能离开社会而独立存在。反之亦然。国家产生后的社会也不可能完全离开国家权力机制而有序运行。国家与社会的互动机制,就此成为一个或疏或密的联动系统,二者一定是同场而在的。归根结底,这种同场机制是受人类社会秩序供给的基本状态所注定的情形,是社会秩序与政治秩序相互不可或缺所决定的状况。

不过,尽管国家与社会总是同时在场的,但国家与社会的实际运行关系,则大有不同。起码可以将国家与社会关系区分为两类基本情形:其一,是国家与社会的错位同场。其基本态势是,尽管国家与社会总是同场而在的,但同场却很难同步运转。这是一种国家权力与社会机制的非整合性结构。这一结构,大致成为人类处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古代长期情形,如今以“古代社会”类型目之。在古代社会中,国家是一个悬浮性的权力机制,即国家并不在日常社会之中,而在日常社会之外:在大多数情况下,国家权力机制并不与社会互动,仅仅将社会作为汲取税赋资源的所在。除此之外,它表现出极强的权力内卷定势。这一内卷的定势从两个方面体现出来,一是国家权力体系,尤其是执行权系统,或通常所说的官僚权力机制,是一套从上至下的集权机制。这意味着,国家权力体系的决定权在高高在上的帝王手中。此即秦始皇所强调的“事无小大皆决于上”。而无论怎么高度发达的官僚体制,都不过是行使执行权的机制而已。国家权力的动员方式,势必是从上至下的艰难推动机制。换言之,国家权力的实际掌控者没有决策权,而国家权力的决策权掌握在对国家实际情况可能并不了解的帝王手中。在这种决策权与执行权完全错位的情况下,执行权受制于决策权:既因为帝王权力的无可挑战而无法纠正决策的失误,也因为必须在帝王的决策之下行动而无法保证执行的有效。国家权力看上去非常健全,但实际上不过是限于权力体制内部的相互呼应而已。国家权力机制与社会实际需求之间隔离成两个世界。二是在内卷化的国家权力面前,社会完全成为被权力宰制的对象。在权势集团眼里,他们对社会居高临下,根本无视社会大众的利益诉求不说,而且在施政的过程中,因为仅需对上级,乃至于帝王负责。因而在需要汲取利益时,对社会大众采取巧取豪夺的方式;需要在抑制社会不满的情况下,对大众采取高压施政的姿态;需要在献媚上级或帝王的时候,对公众进行误导与讹诈;需要在凸显政绩的时候,对社会大众进行哄骗和诱导。

这是国家权力与社会机制显著错位的同场:国家权力自有其从中央到地方(县级或基层)的建制,在运作上遵循逐级上升的内卷逻辑,在作风上依照官僚主义的原则处理种种事务。就此而言,国家权力是自成体系的建制。至于社会机制,在社会形成的初始阶段,受自然秩序,也就是较为纯粹的血缘关系影响,乃是一种父子关系的自然扩展;到社会规模扩大以后,社会流动促成了一种基于熟人关系之外的、陌生人之间建立起来的抽象社会秩序。这就形成了两种同场而在,但却并没有效整合的秩序形式。在国家权力秩序与社会自治秩序两者之间,同场但非经整合,一是由于权力的资源限制,被打上了内卷化的烙印,它无力且无意干预权力之外的事务;二是由于社会本来就源自自然秩序,即使国家权力降临,社会也仍然在自然秩序与人为秩序的基础上自主运行。倒是国家权力致力从社会空间汲取资源如征收税赋的时候,它对社会的敌意性行动,让社会对之心怀拒斥;而国家没有达到自己征收税赋目标的时候,也会采取种种办法从社会中榨取资源。两者之间的对峙性远胜于合作性。这正是古今中外都不断经历社会抗拒政府,政府压制社会,从而总是周期性出现政府崩溃或社会重建的大事变的缘故。

其二,在进入现代以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同场且同步运转,一种国家与社会整合性的关系结构凸现出来。按照社会契约论的解释,因为人们转让权力给国家行使,自己保留了诸如生命、财产与自由等权利,因此国家只能按照授权范围行使权力,凡是人民没有授权给国家的权利,便由人民自主行使。于是,国家权力机制与社会自治体制便具有相对清晰的边际界限。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与社会“井水不犯河水”的区隔。相反,一方面,国家权力为社会供给三种秩序:一者以宪法供给基本秩序,二者以部门法供给制度运行秩序,三者以公共政策供给日常行政秩序。并且,为保证三种秩序的正常功用,聚集和提供物质条件、制度机制和政策措施。另一方面,社会在拒斥国家干预社会自治的前提条件下,保有对国家权力加以限制的权利,并有效组织起来,行使社会的自治权。同时以社会的高度精密组织状态,既应对国家权力的日常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僭越,也应对国家权力可能出现的疏失与紊乱,以社会自治弥补国家权力的无能、不及、失调与失序。在国家与社会各司其职、各保秩序的情况下,现代国家中的国家权力机制与社会自治机制,均可在勿需关联时相安无事、需要关联时积极互动:一旦国家权力出现纰漏,社会可以及时填补权力空缺,保证国家总体机制不至于陷入混乱状态;假如社会出现动荡,国家可以动员权威资源,平定社会失序,保证国家运行在和平、宁静、理性的轨道上。这便是一种国家与社会两方面整合性在场的健全机制。这也是一种不同于两者疏离的古代状态、保证两者关系相互促进的现代情形。

这是可以分别观察的历史事实。在古代社会中,国家与社会的非整合性同场,中国可谓典型。整个中国古代国家权力与社会机制的关系,大致都处于疏离而非紧密互动的状态。这中间以两个紧要问题的辨认可以确证这种疏离,甚至是隔离。从权力方面来讲,皇权究竟下不下乡是一个关键问题;就社会自治的视角看,绅权运行状态是一个紧要标尺。中国古代自从进入姓族国家,王权或皇权是否从皇帝权力、官宦权力一竿子插到底地深透基层社会,是直接显示国家权力究竟有没有直透入社会的国家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很显然,中国古代的王权或皇权并没有表现出这样的能量。这当然与前述中国的国家权力不及和社会寻求自然秩序和谐的国家总体结构,具有密切关系。中国古代的政治社会结构比较特殊。从权力与权利、国家与社会的边际关系上看,中国古代社会有三个结构面,一是皇权机制、二是官僚体制、三是乡绅社会。将三者作一个权力与权利的归并,则成为一个二元架构:前两者构成国家权力系统的中坚,后者构成社会系统的支撑。在这两个系统之间,价值理念、制度安排、组织原则、资源汲取、运行目的与治理结果,都表现出迥然不同的态势。

从现象上观察,人们似乎有理由说,中国古代的察举与科举,都是从基层社会选拔官员,因此国家权力是向基层社会敞开的,故而国家权力与基层社会并不隔绝;反过来讲,基层社会是国家汲取资源,即征收税赋的来源,因此,皇权不下乡,就不可能满足其汲取统治物质资源的目的。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说法。因为,国家权力究竟直接下不下乡,要看权力体系的布局,在纵向层次上有没有直接下到基层社会,在横向上有没有直接分工负责乡民管治。很显然,在秦设立郡县制以后,县以下就没有直接的国家权力机制了。尽管国家权力自初始阶段,就致力于“编户齐民”,但那基本上是一种为了征收税赋的组织形式,而不是一种管理机制:国家既不为之配置资源,也不为之劳心费神,基本听之任之地按照乡土秩序运行。正是因为如此,中国古代的政权与治权,共同构成了国家的“高层”政治,在政权方面,“在封建的宗法制度下,无论是贵族专政,是皇帝独裁,是军阀独裁,都是以家族作单位来统治的,都是以血统的关系决定继承的原则的。一家的家长(宗主)是统治权的代表,这一家族的荣辱升沉,废兴成败,一切的运命决定于这一个代表人的成败。”

从政权与政治决策的视角,确实可以看出中国古代国家权力内卷化的根本原因,就是权力的完全私有化,就是对公共机制的彻底否弃,就是对社会的根本无视。至于替皇室管理国家的官权,也就因此成为忠实的执行权,最多以其相对于皇室而具有的、稍微广泛的社会联系,对民众心怀一种怜悯的情感。这样的官员,在民间已经是具有极高口碑的清官了。在大多数情况下,所谓过滤皇权政治弊端的无为政治与祖宗规矩,便成为官权落空的道德口实。“无为政治在官僚方面说,是官僚做官的护身符,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好官我自为之,民生利弊与我何干,因循、敷衍、颟顸、不负责任等官僚作风,都从这一思想出发。”至于皇室面临的所谓祖宗惯例,也不过是一种行权便利的托词。“反之,只要他愿意做什么,就不必管什么祖宗不祖宗了。例如要加田赋,要打内战,要侵略边境弱小民族,要盖宫殿等,一道诏书就行了。”中国古代的整个权力体系,与社会的关联渠道是唯一的,那就是需要从社会汲取资源的时候,它们就发生瓜葛。倘若资源汲取的目的达到了,国家权力对社会便不闻不问了。

中国古代权力机制的自身设计与社会自治安排是相形而在的。国家权力自身机制,从秦的郡县制开始,一直悬浮在县级机制以上。就此而言,皇权确实是不下县的。社会的自治机制,则由绅权引领。基层社会的日常管理由乡绅群体执行。这是一种非经国家直接整合的管理机制。非经国家整合有两层意思:一是国家并不直接供给资源,二是国家也不直接干预。社会主要依靠两种力量在运行,其一,是所谓绅士代表的绅权,但他们在基层社会发挥的作用,在有限组织效用之外,主要是豪强与国家的分利。“绅士是退任的官僚或是官僚的亲亲戚戚。他们在野,可是朝内有人。他们没有政权,可是有势力,势力就是政治免疫性。政治愈可怕,苛政猛于虎的时候,绅士们免疫性和掩护作用的价值就愈大。托庇豪门才有命。”这是一种显见的、以剩余权威在基层社会发挥巧取豪夺与庇荫作用双重功能的绅权。绅权的使命,显然不在组织社会,而在控制社会。只不过,绅权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并不直接诉诸国家权力体系,而是仰仗国家权力的余威。这就是绅权的剩余权威性质的集中表现。即便如此,绅权的衰颓之势也不可避免。“绅权在历史上的三变,从共存到共治,降而为奴役,真是一代不如一代。历史说明了两千年来绅权的没落和必然的淘汰。”这证明,绅权确实不是社会自主、自治与自律的组织性权力,而是依附国家权力控制社会的机制。

其二,在绅权之外,中国古代的基层社会主要依赖血缘亲情关系作为日常自控机制。一旦遭遇社会所不能忍受的政治压榨,那么社会就会迅速陷入不可控的混乱、动荡。在所谓“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底层造反哲学中,社会精英人士在失序状态下致力争夺皇权,而不是组织社会自救的权力定势,非常明显地呈现在人们面前。这是中国古代“社会”溃不成军的显著标志。“在传统中国只有‘取而代之’的故事,流的是人民的血,得到宝座的却是少数幸运的流氓,像刘邦,朱元璋一派人物。在御定的国史上,固然似乎真有着一线相承的正统;事实上,恐怕大小规模的内战是经常的现象,史不绝书的。”社会不能依照日常生活的需要,处在一种宁静运行的状态,而只能被卷进大大小小、或长或短的争夺国家权力的激流、旋涡之中,证明中国的社会要么是权力中心的附属物,要么就是与国家权力全不相干的自然性社会,抑或是倾尽全力颠覆国家机制的叛民、暴民社会。只是在极为微弱的组织程度上,中国古代社会具有某种自组织的社会形式。

国家与社会的整合性同场,是一种典型的现代现象。这是世界古代史阶段不曾出现的现象。如果要将这样的表述更为准确地陈述出来,可以说,在世界古代史中,国家与社会的整合性同场也曾出现过,但那是国家权力吃掉社会的结果:罗马共和走向帝国是如此,中国从宗法血缘社会走向帝国专制也是如此。人们指出,断言古代专制,尤其是中国古代专制,有些名不副实。因为专制也是一个现代现象。在古代史上,君主专制(despotism)是缺乏物质条件、理念支持和制度机制的。但从权力归属于君主一人来讲,无论是在古代西方、还是在古代中国,都存在这样的专制制度。只不过专制的理念阐释、制度供给与物质条件,确实远不能与现代专制相比。现代专制是基于一整套意识形态建构以为其提供观念支持,以工业化和市场经济为专制政治供给丰厚的物质资源,以极端权力保证国家对一切领域的高压控制。这确实是古代做不到的事情。但古代专制却是以皇权的专属性来呈现其本质特征的,这是古今专制划出一条界线的地方。无论人们怎么基于皇权不可能实现一人统治来为古代专制事实上不成其为专制辩护,都不改变权力归属上的一人归属性,因此也就不能改变其专制性质。同理,在这样的权力机制中,社会也处于一个事实上不可能被专制皇权全面控制、甚至是局部有效控制的状态。但需要指出,专制皇权对社会的强控权乃是一个最后最高控制权的体现,事实上控制得如何,不影响控制权本质属性如何的判断。

进入现代社会阶段,人类政治在权属结构上最大的变化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国家与社会颇具张力的新结构凸显出来,这让社会先于并优于国家权力体系,且以社会—政治契约约束国家权力,以及国家经授权建立且依照法治方式治理的新机制降临。国家与社会既分流而在,同时又相即互动。不存在社会颠覆国家、国家吃掉社会的单方面整合可能。另一方面,国家与社会各自按照其运作的需要高度组织起来。就国家权力方面讲,分立制衡机制让国家权力成为一个精致分工、有效合作的现代权力体系,这是此前人类在政治上所未达到的高度;就社会的组织化程度来讲,社会按照分工与合作的现代原则,建构起依照业缘、趣缘与公益原则的繁多社会组织,展开有效的社会自治。至于在国家权力与社会组织之间生长出来的中间性组织如政党、智库,等等,则成为国家权力与社会组织之间有效磨合的润滑剂。这是对现代国家权力与社会整合性机制的一个规范性描述。换言之,实际运行的国家权力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不合规范、不尽人意之处,所在多有。但在规范意义上,国家与社会的积极互动模式,已经成为替代传统的那种要么相离、要么相敌的模式的新型普适性模式。

国家与社会非整合性的关联,与国家与社会的整合性关联,构成为观察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两种规范性模式。前者可以划归传统模式,后者则是典型的现代模式。从历史演进的过程来看,有一个从传统到现代变迁的大致线索。但这样的演变,并不总是线性的,倒常常呈现为一种非线性的,既不规则,也有回流的状态。

二、国家衰颓、社会勃兴与会社转型

在规范意义上梳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基础上,我们来看近代以来中国的国家权力与社会机制的关系结构发生的巨大变化,就可以知晓,中国因何生成了国家权力绝对主导公众社会的现代机制。这需要一个双线分析来呈现:一者,需要先期对中国传统社会的存在状态,以及它的作用机制进行一个勾画。二者,需要对中国在从传统迈向现代的关键阶段,国家权力与社会机制的势力消长进行描述分析,从而凸显两者关系结构中出现的两次翻转:首次翻转是社会积蓄了颠覆国家的力量,也事实上颠覆了帝制中国;再次翻转是社会力量建构起国家权力新机制以后,反过来对社会造成的毁灭性打击。

在中国古代,社会不是现代意义的组织化机制。因此,中国古代“社会”不能简单地以笼而统之的社会加以定位,更不能以特定的、与国家权力相对而在的现代公民社会定位。中国古代“社会”的存在形态较为特殊。大致说来,中国古代“社会”至少需要以三种形态的比较界定,才能加以较为准确的定位:一是相对具有现代意义的市民社会。这是一个在与国家权力体系相对而在的意义上使用的概念。按照查尔斯·泰勒的说法,市民社会在三个意义上获得指认,“(1)就最低限度的含义来说,只要存在不受制于国家权力支配的自由社团,市民社会便存在了。(2)就较为严格的含义来说,只有当整个社会能够通过那些不受国家支配的社团来建构自身并协调其行为时,市民社会才存在。(3)作为对第二种含义的替代或补充,当这些社团能够相当有效地决定或影响国家政策之方向时,我们便可称之为市民社会。”这是一种强弱程度明显有别的市民社会定义。在最弱也就是第一个意义上,所有时代都存在与国家相对而在的市民社会。在最强也就是仅限于规范现代的意义上,仅有现代国家中才存在足以影响国家权力的市民社会。第二种界定,大致适用于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社会。在传统中国,严格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是不存在的。因为即便是最弱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也有一个与国家权力疏离的空间意涵。在古代国家权力定性上的通吃特征,塑就的乃是一个在权属上吃掉社会的机制。但变通地讲,存在于国家权力领域之外的中国传统乡间与城市的会社,因为事实上并不受国家权力的直接控制,因此可以“自由社团”视之。至于最强含义的市民社会,即便在中国建构现代国家走向最纵深地带的今天,也是不存在的。在调和意义上的第二种含义中,中国古代存在较弱意义上的影响国家政策的团体,但那不是法定性的影响,而是一种曲径通幽式的间接影响。

二是在民风民俗意义上的民间社会。这是一种脱离开国家权力的参照系对社会所作的界定。在国家权力所不及、也缺乏组织与干预意愿,而社会按照日常人伦自发组织起来的社会,大可以民间社会目之。可以说,这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存在形式。

三是相对于官权社会的平民社会。这也是一种不在“国家与社会”框架中定义社会的进路。但着重点不在自发的社会组织,而在社会分层意义上对不掌握任何国家权力或社会权力的聚居民众进行的统观归类。如果不强调平民社会之区别于民间社会所具有的隐形权力而全无权力可言的话,两者的相同是大于差异的;如果强调与权力的区隔关系的话,那么平民社会便是一个既与国家权力疏离,又缺乏社会权力的“社会”形式。这三类概念,是无法以现代特定含义的合成概念“社会”来笼统概观的。因此,中国古代的“社会”必须加引号,以免与现代社会相混淆。

由于中国古代并不存在一个规范意义上与国家权力相对而在的“社会”,那么,试图较为准确地理解中国古代的“社会”,就需要按照中国的实际情形来加以认知。可以说,中国古代“社会”自有其独特的存在形式与运行机制。根据历史人类学家的考察,中国古代“社会”具有两种基本结构,一是社,二是会。“作为一种民间组织的社与会,若从语源学的角度加以考察,显然社早于会,而且社与会尚有一定的区别。根据清人徐珂所载,‘集会’与‘结社’,两者性质有所差异,亦即‘集会为一时之联合,欢迎欢送之类属之。结社有永久性质,办事讨论之类属之’。可见,就严格意义而言,‘会’为临时的联合,而‘社’则有永久之性质。然在中国古代,每当民间社日举行春祈秋报之时,通常会举行一些迎神赛会的仪式,为此社与会又可并称,随之衍生出‘社会’一词。”中国古代没有与现代“社会”直接对应的存在,但却有与之相近的社会机制:即临时性的“会”与长久性的“社”。会与社正是在中国古代国家权力机制之外的“社会”建制。

既然会与社是中国古典社会的两种建构方式,那么这两种机制便必然是不同的。会是临时集会,但社的含义则较为复杂:既有土地之神的含义,又有古代乡村基层行政地理单位的含义;既有民间在社日举行各种迎神赛会的意思,又有基于相同信仰、志趣相投的团体之意;还有行业性团体的意思。依照组织疏密关系而言,这类会社可以被区分为四个类型:一是经济型会社,包括民间互助性质的合会,诸如社仓、义仓、善仓,义田、义役、义庄一类;其功用主要是民间的经济互助。善会、善堂一类组织主要发挥的则是民间慈善作用。行会、会馆与商会之类的组织,乃是行业性的结社,虽有地缘、行业等促成因素,但主要还是从古代商业聚集中发展出来的经济型组织。但在近代边缘上,商会一时扮演起组织社会政治运动的吃重角色,这是社会组织向政治组织演变的结果。这时的商会,便成为颇具现代意义的社会组织了。

二是文化生活型会社,这类会社主要由历代文人作为骨干,起自汉代,兴盛于晚清。初期是文人雅士的酬唱社群,主要是文人士大夫消闲性的组织,间有排遣文人郁郁寡欢与失意情绪的功用。在宋元两朝,则以讲学会的形式,成为学术研究群体相与论辩的团体。到晚近阶段,新式学会由之而生。在中古以后兴盛的宗教结社,则区分为僧人主持的宗教结社、秘密宗教结社等类型,后者甚至带有旨在发动颠覆国家权力的社会运动或暴乱的目的。在民间更具悠久历史与深厚传统的是社会与庙会。前者与民间的祭祀活动紧密联系在一起,后者则由民间祭祀转而为内容远为丰富多彩、场面盛大的民间聚会。

三是军事型会社。这一类会社主要催生动力是官方军事体制的衰败与社会秩序的不安宁,但兴起的直接导因与民间斗力尚武之风相关。民间军事型会社主要存在于中国中古以后的宋、元、明、清四个朝代。主要目的是地方联防。晚清阶段,商人因素加入,这类军事型会社开始脱离与官方军事机制联系的体制,生发出建构现代国家的明确意欲。

四是政治型会社。这样的会社主要从素有传统的朋党政治延伸出来。起自传说时代,兴于汉代的处士横议,延续于官僚政治的党争。在宋代,托名学术,实则干政的结社团体兴起。至明代,以复社的活动,掀起了古代政治性结社的高潮。尽管这类结社大多以悲剧收场,但也是中国皇权专制政治的一个必要矫正或补充。由于中国古代政治决策权专属皇帝,行使执行权的官僚集团,因其体大人众,不可能归而为一,故结党营私就势不可免。这是中国古代规模愈益庞大的官僚政治机制所必然出现的现象。一方面,皇权自然对之是高度提防,但又总是想对不同主张的官僚结社加以利用;另一方面,官僚们也必须建立有利于自己获得升迁之阶的组织,以便在复杂的权力斗争中扩大赢面。不过,这样的政治性结社,与志在争夺国家权力的现代政党,具有实质性区别。尽管公开的、半公开的、秘密的政治性结社,对晚近中国建国过程中的政治性结社多有带动,甚至直接由之脱胎出来,但二者的性质还是相当不同的。古代的政治性结社并不具有争夺政治权力的特点,仅仅限于争抢行政执行权的范围;现代的政党则直接是为了争夺国家权力的执掌权,其政治属性显非前者可比。

中国古代的会、社,大都是与国家权力疏离开来的,或临时或长期,但基本归于民间的组织形式。这些组织之间的活动甚少,因此不足以形成与国家权力相抗衡的组织力量,因此相应也就无以促成国家与社会互动的机制。就四类社会组织形式而言,文化生活与经济型的结社,一般与政治性社会无涉,军事型结社的自保性质较为明显,而即便是政治型结社,也主要是官宦之间竞争需要促成的,而不是与皇室争夺政治权力的。这与现代社会主要是在与国家权力抗衡的前提条件下实现自治的定位,自然具有根本区别。但中国传统的会社组织,以其所带有的某种组织目的,多多少少都具有某种政治色彩,这不仅使国家权力高度提防,而且也在相关组织,尤其是政治型结社形成一定政治势力的情况下,对之进行剿灭。历史上政治型会、社一旦借社会性力量对国家权力形成威胁,便出现的党祸,既是明证,也是中国政治型会社无法成长为真正的政治组织的表现。从汉代的太学生到明代的东林党人,渐次出现的所谓“党锢之祸”,都是文人或官员结社引发的政治悲剧。而经济型结社一旦具有某种政治诉求,也会受到镇压。除开购买土地转身地主、行贿购买官职转变为官员以外,官方也是谨慎防范商人的政治介入意图的。可以说,中国传统的结社,其政治性总是被国家权力压抑着的。自是国家权力与社会的互动机制,也就无以形成了。

在近代边缘上,会、社逐渐普遍地具有了政治含义,即它们与国家权力的关系趋近于紧密了。这里所谓的紧密,有两个含义:一是会社本身的政治意图显著增强,学会、商会、政党,都紧紧围绕国家转型问题展开活动,从而带有了明显的现代社团性质。二是会社的组织形式发生了重要变化,组织纲领比较明确、组织形式更趋紧密、组织活动更为频繁、组织与国家权力的抗衡关系更为显著。这是中国国家权力与社会建制分流发展的结果。这样的分流发展,划出了中国古代会社与现代社会的界限,也划分出了中国古代国家和“社会”低互动与现代国家和社会高互动的边界,更划出了国家制约会社状态和社会推动国家建构的重要分际。

社会的兴起,是现代转变催生的新现象。现代“社会”之形成,一定是社会组织化的产物,是与国家分道扬镳,甚至是分庭抗礼的结果。它的最重要指向是与国家划界而在、分界而治。在晚清阶段,中国社会之从传统的会社建制转向现代的社会机制,主要是受两个力量驱动的:一是国家权力体系的能力严重下降,无法像古代历史上的国家权力那样较为有效地整合社会力量。这就无形中为社会的兴起让出了地盘。因为国家权力既然无法有效供给秩序,那么社会就趁势出来填补国家权力留下的秩序真空。另一方面,趁国家权力衰颓而勃兴的社会力量,不再处于传统中国那种要么承受权力压力而自守、要么颠覆国家权力而自把自为或径自建立新的国家权力结构,而是展现出现代新的发展趋向。这种新趋向体现为,文人、商人之类的社会组织试图建立起自己的活动空间,与国家权力同场而在;政治活动家发起建立的政治型组织,则在社会领域中大力发动革命,以期推翻帝制,建立起共和政体支撑的现代国家。这两个新因素,都是中国传统的会、社所不曾具备的组织特质。这是中国从传统向现代转变之际,出现的崭新社会特征。

话分两头。先看晚清中国传统国家权力的衰颓,是如何收缩自己的阵地,并为社会腾出巨大的活动空间的。晚清国家权力方面的自我收缩,不是因为他们对中国现代转变的自觉而引发的。相反,是因为权力的内外部限制让其陷于收缩态势的。从中国古代国家权力的正当化进路来讲,有清一代的权力本身,一直面临两个巨大挑战,一是北方游牧民族入主中原,少数民族统治多数民族,因此统治理念匮乏、统治精英短缺。“重满抑汉”的用人政策,总是让清政权处在高度的不安全状态,因此疑神疑鬼,很难从容筹划国家治理事务。直接由皇帝出面为统治中原的正当性进行辩护所表现的政治紧张,在“自古得天下之正莫如我朝”的权力正当性申辩中,得到鲜明展示。一个在极度紧张中统治国家的权力体系,是很难真正伸展开它的统治触角的。二是明清之变时的中国,就已经重新提出来的国家权力的实质正当性问题,也对清朝建政以后有效。姓族统治的结构,面对“天下乃天下人之天下”,“不以天下私一人”的挑战,应对乏力,除非开放权力,否则就会面临一个统治权来源不当的严重质疑,从而让国家权力失去“天下人”的认同。族群紧张、权力归属,构成清政权一直面对而又无解的严峻问题。

如果说清前、中期国家权力方面还可以在军事与政治高压下维持皇权专制的话,到了清晚期,上述两个难题让清政府疲于应付,而又难以突破。国家的衰颓,势不可挡。这从三个方面体现出来:一是清廷面对崛起的汉族官僚集团,依然维持“重满抑汉”的用人政策,因此,造成国家可用之人短缺的窘境。二是在社会风起云涌的变革要求面前,清廷反应迟缓,在革命与改革的赛跑中严重滞后,因此丧失了主导国家变革进程的资格。三是社会力量中涌现的国家替代性力量,已经成为推翻帝国旧制度与创建民国新诉求的强大动力,清廷已经无力回天。

如果说上述三个方面,在第一方面不过是维持清廷的基本国策的话,那么后两方面对清廷就是致命的变化。即便就第一方面而言,在清廷遭遇变革危机的情况下,“重满抑汉”的用人政策尚不至于引发统治危机,而在国家遭遇转型挑战,出现施政危机之际,满人可用之才短缺,而崛起的汉族官僚集团不受信任,人不当其才,事不当其人,那也一定会强化已经出现的国家危机。而后两个方面会更形固化这一危机。理由很简单,如果国家权力体系既没有对抗性力量的作对,也没有替代性力量的兴起,它可以保有变换政策选项的主动权,会在适度的调整中保持国家权力。一旦国家权力对社会变迁反应过于迟缓,而且社会中已经兴起政治性的替代力量,那么国家权力便危乎怠哉!

晚清时期,清廷已经意识到变革的必要性与重要性,而且也确实采取了变革的重要举措。从洋务运动的温和改革到急骤的预备立宪,清廷面对变局,并不是抱持一种冥顽不化的态度。从变器不变道,到全局性的器变,再到道器全变,清廷的改革力度不可谓不大:洋务运动曾经显现出中国从农业国家转变为工业国家的希望之光。戊戌维新运动展示了国家“全变则存,小变仍亡”的变革决心。进入20世纪,主政的慈禧太后,开始推动政制变革,不仅发布了一系列的政改措施,而且派出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颁布了“预备仿行宪政”诏旨,直至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出台,中国向现代政制转变的曙光崭露给世人。但受制于姓族(爱新觉罗氏)统治、族性(满族)统治的内在限制,清廷的改革不可能真正走到结构化调整的地步。所谓结构化调整,就是以虚君共和的政体取代君主专制政体,在保有清廷的最高统治权的名义下,将国家的实际权力转让给社会。这是清廷顽强保持族性与姓族统治所注定的结果。洋务运动终结于内部的贪腐,戊戌变法结束于清廷权争,立宪改革终止在清廷的皇族理念上面。这无疑强化了清政权的权力内卷化危机,让国家权力丧失与社会互动契机的同时,也丧失了权力自身的开放可能:权力上收至慈禧,让整个官僚集团对其惟命是从,结果权力势必处于一种无法有效运作的半瘫痪状态,它如何可以应对风起云涌的晚清社会挑战?清廷对时局的认知与反应,注定了它的衰颓不说,而且也激发了社会的强烈反弹。

再看晚清的社会状态。晚清民初的社会勃兴,成为中国从传统到现代转变的一个时代标志。对此,需要从两个视角来理解:一是社会如何扮演了国家转型的中坚力量。二是社会因何迅速生长并与国家权力较量,且取得了绝对的优势。从前者看,晚清是中国从帝制走向共和的现代转变时期。在这一时期,取决于前面论及的国家权力衰颓,清廷逐渐丧失了在转型起始阶段的改革主动权,并最终彻底失去引领现代转变的领导权不说,而且因此必然引发国家主权的转移。在国家权力面对现代转变显得无心无力的情况下,社会力量便趁势而起,发挥了推动中国现代转型的巨大作用。近代中国“社会”的兴起,不是在国家的推动下、在法治的环境中浮现出来的。相反,中国“社会”是在国家权力既无心扶植社会,且对之进行打压,但却在能力不及的情况下,兴起与兴盛。清廷眼看着社会力量发挥替代自己的功能而不能扼制。

这需要进一步分为两个界面来看:其一,是与国家权力分庭抗礼的“社会”自身迅速的成长。文人学社与报纸杂志的潮水般涌现,掀动了社会精英群体寻求变革的社会风潮。在戊戌维新运动与辛亥革命前夕,学会的勃然生长,成为格外令人瞩目的现象。仅在1895—1898年间,就出现了六七十家学会,可谓空前。其中,康有为等人组织的强学会、保国会,以及谭嗣同等人组织的南学会,是其中引人瞩目的学人/文人结社机构。这类团体大多主办有自己的报刊杂志,宣传学会的各种主张。仅就维新派主办的报刊来看,“全国四十多个维新派学会、团体,创办了三十多种报刊。”可见报刊出版的一时之盛。从中国历史来看,文人结社与办报不算新鲜事。但文人结社与办报直接与他们传播现代新思想、新思潮,尤其是宣传现代建国理念相结合,则是开历史新风的事情。这是学人、文人结社与创办报刊具有特定的现代含义的标志。“近代报刊经由传教士入华,传统士人开始接触并逐渐进入这一领域,从早期受雇于西方报纸到自主创办,进而以报纸作为政治参与手段。在此过程中,报人群体的构成、社会地位以及他们对媒体‘权力’的感知均发生很大变化,社会地位也从边缘日趋中心。从戊戌维新前开始,中国知识精英借助报刊论政,将办报作为投身政治活动之起点或主要手段,成为一个令人印象深刻的历史景象。”这一论断准确地凸显了晚清文人、学者结社、办报的现代内涵。文人学者作为现代中国社会兴起的代表性群体的形象,也就此鲜明地展现在人们面前。

与此同时,商人创立的带有商业与政治意图的各种商会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商会源自近代商业的兴盛,起自商人经商的自保意识、互助愿望。晚清商会的兴办,最初阶段的动力来自于清政府。对政府倡办商会的建议与推动,商人还报以观望的态度。直到发现商会的兴办,确实有利于商业的开展,商会才得以蓬勃发展,在辛亥前,已有50余处创办了商务总会,880余地设立了商务分会。商会与中国传统社会的行会有一定联系。但晚清的商会所具有的现代特质,已经非常明显:一方面,商会可以与国家权力据理力争,捍卫自身的利益,不再简单地屈从于官方意志。另一方面,商会促使中国的商人阶层意识到建立现代国家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因此成为推翻帝制、建立民国的强大动力。像张謇这样的商人代表,不仅以状元身份办厂,而且积极运作商会,推动建立医院与学校,并且投身立宪建国大业,从而成为商人致力现代建国的典范。

其二,全力推动革命的政党纷纷出现,是晚清社会勃兴的另一个重要标志。政党,本是在国家与社会之间,连通国家权力与社会组织的政治机制。换言之,政党在宪制平台上致力争夺国家权力的时候,它是社会中有意掌握国家权力的组织;在选举获胜后的执政阶段,它属于国家权力的一个部分。但当政党被绝对排斥在国家权力体系以外的时候,它的社会组织属性就是它的唯一属性。晚清勃兴的组党浪潮,正是在国家权力全面衰败的情况下,社会兴起的一个重要标志。晚清政党与准政党组织的广泛出现,是社会试图激发国家进行结构化变革的产物。这里有两个令人瞩目的现象需要强调:一是晚清所有的社会组织,都多多少少带有的准政党特性。前述学会与商会对建国事务的高度热衷,便是显著的标志。这导致中国社会兴起时对社会使命的遗忘,对建国这样的政治使命的趋同。这是此后中国社会组织很难脱离政治性、保有社会性的一个内在原因。

二是晚清政党组织发生的重大分流,让政党大多直指国家的主权转移。一方面,愈近清廷的晚期阶段,像康有为在戊戌维新运动时期所组的改良型政党组织,无论是维新运动前的保国会,还是维新运动后的保皇会,其政治组织力度、社会号召力都比较有限。因为清廷不愿意与社会分享国家权力的定势,愈来愈清晰地呈现在人们的面前。至于中间曾经显示勃勃生机的各类立宪团体,随着晚清预备立宪的失败,其组织使命便无疾而终。另一方面,革命政党在革命与改良(立宪)的辩论中,革命派明显占据主流,成为政党组织展现其建国使命感的基本导向。在政治性派别相互消长的情况下,清政权成为被他们抛弃的对象。“中国内部从甲午到辛亥的十七年间,已养成三大派的政治动力:一是激烈的革命派;二是温和的立宪派;三是袁世凯的实力派。这三派之中,第一派早已彰明昭著与清政府为敌;第二派想就清政府加以改良;第三派则尚无何种明了的色彩和宗旨,并且还没有现出什么派别系统的形式来,不过骨子里面,隐隐以袁世凯为中心,成为一种猎官竞权的团体。自宣统嗣位以来,第一派对于清廷的敌对行动,固猛力进行,第二、三两派,也因为受了清皇族的抑制,深怀不满了。及至武昌革命军起,各省响应,二、三两派势力也倾向推倒清廷的一途。于是清皇位的颠覆遂不可免,而中华民国即以成立。”这一概括,简明扼要,鲜明凸显了社会中的政党、以及像中国传统社会中“结党”,如此处所说的袁世凯麾下那样的准政党势力,对清朝、也即是国家权力方面的颠覆与取代定势。

晚清勃兴的社会,与中国传统中长期存在的会、社,既有联系,更有区别。从区别上讲,社会属于兴起中的现代中国的特殊产物,而会、社属于中国传统社会的组织形态。现代社会是与现代国家相对而在的建制性状态,它与古代时期的自然性社会、低组织状态的社会在机制上具有根本区别。如前所述,传统会、社这类在较弱意义上的相关组织,只是社会自然秩序的维系机制,尤其是基层社会的文化生活类型的会、社,更其如是;在很强的意义上存在的政治性结社,也不过是为了竞争更大的行政权力结成的党派性组织。从高度组织起来的现代社会建制来看,这两类传统社会组织,既无明确的政治性纲领;也无按照现代制度建构起来的组织机制、尤其是明确分工的科层建制;更无与国家权力分庭抗礼与谋求合作的“国家/社会”架构。而现代社会,不管是一般的公众社会文化性组织,还是高度组织化的企业机构、政党组织等等,组织的纲领是明确的——即如何接纳成员、怎样运作组织、实现什么目的,有着明白无误的规定;组织的科层制度是确定且稳定的;组织不是孑然孤立的,而是与众多社会组织交错而在的,因此,任意一个组织,不过是组织起来的社会的一部分;各种社会组织之间的互动,成为组织起来的社会一种基本的运行机制;社会组织与国家权力的区隔有一道明确的界限,但与国家权力并不隔绝,国家权力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互动,成为社会与国家的关联方式。

但紧接着需要指出的是,传统会、社的转型与现代社会的兴起,所具有的引人瞩目的关联性。首先,从历史传统上讲,会、社给中国社会留下了长期的、宝贵的社会组织习性。传统会、社的政治属性不强。即便是从东汉到明朝的结党,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相沿以下的政治结社传统。但如前所述,那主要是表达掌控更多行政权力的意愿的松散官僚联盟,其临时性质远无法与现代紧凑型政党组织媲美。不过,前述四类传统会、社,毕竟在漫长的历史演进中积累了结社的经验,从而为现代社会中浮现经济、文化、军事与政治结社奠定了基础。可以断言,在一个完全缺乏结社历史经验的社会中,一旦需要社会组织起来担负某种社会政治使命,这样的社会是根本不知从何做起的;唯有具备结社历史经验积累的社会,它才会在社会需要普遍组织起来的结社需求下,涌现出相应的结社浪潮。

其次,从形式上讲,晚清中国勃兴的社会组织,无论是经济、军事、政治还是社会文化组织,都由传统会社储备了丰富多样的组织类型与形式。尽管中国传统会、社的组织形式较为简单,数量有限,大致限于区域或行业组织、全国组织匮乏、组织的紧凑性较低、组织的成员目标胜于社会目标、组织的政治目标不明确、组织与国家权力的博弈意愿不强。但前述四大类会、社组织,具有针对不同社会集群建构不同会社组织类型的建构方式,从而为中国社会在现代转轨阶段,因应于社会不同集群的需要,建构大大小小、紧凑松散、类型不同、目的各异的社会组织提供可资参照的社会组织形式。这是晚清阶段,中国的社会组织一时得以兴盛起来的重要动因之一。

再次,从组织理念上讲,会、社为中国现代社会组织的兴起储备了精神资源。中国传统社会面对的是非常强大的国家。国家占有资源的同时,支配整个社会。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是也。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就完全受国家支配,不管是在实际运行上,还是在社会理念上,都是如此。在国家权力与社会的实际运行中,国家权力受资源与能力限制,是无法全方位支配社会的;从国家理念与社会理念的差异性上讲,如前所述,社会总保有最低限度的自治空间。正因为如此,社会总是在尽力表达有利于自己优先的、独立的社会观念。“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仪有所错”,就正是对社会优先性的一种中国式表述。只不过这个社会的自然属性显著胜过它的组织属性。而会、社相对于国家权力的自存性,也是中国传统社会相对于国家权力而保有相对独立地盘的体现。正是中国传统社会悠久的独立、自存理念,在晚清国家权力衰颓之际,起而发挥重整中国秩序的作用。

但中国传统的会社,并不直接通向中国的现代社会。从传统会社到现代社会,有一个结构化转型问题,晚清国家权力衰颓与社会勃兴,对会社转型为社会,发挥了关键作用。这一转型,不仅体现为会社的独立自存理念转而为相对国家权力存在的社会理念与存在形态,而且从游击性的会社转变为组织化、制度化的社会机制,进而从自助性的传统会社转向互助型、公益型的社会政治建制,从依附于国家权力转向与国家权力相对而在的社会机制。这些转变,让社会在清廷的权力无以整合社会之际,发挥了组织社会、重建国家的重大作用,成为推动中国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重要动力。

三、国家挤压社会

从前述历史视角看,中国近代以降,国家与社会陷入了双重危机:国家的重建任务极为紧迫,社会的再造过程颇为急骤。及至晚清,国家权力在姓族政权上的顽固态度注定的自我衰败,以及当局在现代发展战略上的误判、在与西方国家争锋上的战略冒进、在以失当策略应对时局上的战略透支,造成国家权力的全线崩溃。结果就是,国家权力方面完全无力对付秩序危机:既无法收拾人心、也无法重整秩序、且无法供给制度、更无法终止乱局。于是,在中国漫长的古代历史上,从来就只能发挥日常状态下相对独立自存作用、在王朝替代之际只能发挥改朝换代助推作用的传统社会,竟然一下子被推到了历史前台,发挥社会转型与国家重建的绝顶重要作用。

如前所述,晚清“社会”之所以迅速生长的原因,乃是在国家供给秩序无力的情况下,需要“社会”填补权力真空的结果。这是国家与社会彻底分流作为的一种态势。从理论上讲,国家与社会的分流,在三种情况下获得其动能:一是国家处在衰颓的过程中,因此对社会无可奈何,只能任由社会按照自身逻辑运转。二是国家自身的建构处在一个紧张状态,需要将有限的资源聚集在国家权力领域,因此只好让社会随其所便。三是国家与社会的规范分流建制已经确立起来,国家权力很难逾越两者边界,随意支配社会的资源配置与运行,社会因此保有自主自治的合法空间。前两种状态都是不可期的,因为那不是国家与社会分流的制度化状态,而是一种不得已的分化情形。最后一种状态值得期许,但却很难真正落实为一种现实情形。在晚清中国,国家权力与社会的分流作为,显示出来的正好是前两种状态的综合情形。

从社会起来挣脱国家权力,试图实现自我独立发育、生长的情况来看,清廷对勃然生长的社会倾尽全力的压制与无可奈何的接受,正构成社会挣脱国家控制机制的两个显著特征。一方面,清廷衰颓的国家权力系统,已经很难阻止、规导勃兴的社会,以避免其发挥国家权力方面所期待的作用。如从前述四类会、社组织的现代走势来看,社会文化类型的结社,除开民俗性的会社,一直相沿以下,在晚清大变局中也没有太大的变化。但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文人的结社,在晚清已经演变为政治性结社。这样的结社,不是传统的文人吟诗弄曲、相互唱和的团体,而是具有明确政治意向的社会组织。南社即是最具有象征意义的诗社:它既是诗人、文人团体,又是革命志士聚集群体。而商会、民团、政党一类社会组织,就更是直指现代建国的目标。勃兴的社会,一者确实具有争取社会权力与社会权利的目的性,二者毫不含糊地要求建构与自己意愿相宜的国家建制。如果说商会、民团这类经济、军事组织,每每与国家权力有意协调,只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走向颠覆既定国家权力的一端的话,那么政治性结社要么具有承诺现行国家权力但却致力重造国家机制(如多如牛毛的立宪团体),要么就干脆主张推翻现行国家权力(如后起的革命党)。显然,社会一旦兴起,就没有打算臣服于既定国家权力。这对晚清政府来讲,是一个根本性的挑战。

另一方面,社会自身的勃然生长,所发挥出的颠覆、重构与替代既存国家的反向作用,让国家权力只好听之任之,完全无力阻止社会对国家权力发挥的消解与颠覆作用。在晚清中国,国家权力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有你无我、有我无你的对峙性关系。尽管国家权力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只好承认社会组织的合法性,但那是一种被动的反应结果,而不是一种愿意与社会组织互动的积极作为。对勃兴的社会,晚清政府一开始采取的是一种自觉的封杀态度。本来清政府就一直对集会结社抱以高度警惕,在立国初期就有相关禁令。“诸生不许纠党多人,立盟结社,把持官府,武断乡曲。”“以后再有这等的事,各该学臣即行革黜参奏,如学臣隐徇,事发一体治罪。”这种国家权力对社会组织的高度防备,乃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一个基本取向。清廷采取同样的举措,甚至相对严厉,并不令人意外。

到晚清时期,由于国家权力阻止社会的能力不强,社会的自组织能力明显增长,导致清政府对结社持一种支持与压制的犹疑态度:在清政府需要利用结社、团练的情况下,它对结社或团练是支持的,譬如对义和团的利用,再如自己成立咨议局、资政院时对结社的缓颊。像御史赵炳麟便认为,“开会、结社,未可一概禁止。”“方今时局艰难,正赖京外士民同德同心,讲求政学,若不分别办理,一概禁止,实非治平之道。”但他试图将之纳入严格的立法管制轨道,“妥议章程,凡研究政治、法律、农商、教育等会,必报部立案,一经核定,国家力任保护。其妨碍治安、不守法律所规定者,即行查禁。视此分别办理,庶合朝廷预备立宪之至意。”一旦清政府意识到结社对自己政权的威胁时,它的态度便一如往常,会采取高强度压制的态度。“各国君主立宪政体,率皆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而施行庶政,裁决舆论,仍自朝廷主之。民间集会结社,暨一切言论著作,莫不有法律为之范围,各国从无以破坏纲纪、干犯名义为立宪者。……其间亦颇有浮躁蒙昧,不晓事体者,遇有内外政事,辄借口立宪,相率干预,一唱百和,肆意簧鼓,以讹传讹,侵寻日久,深恐谬说蜂起,淆乱黑白,下陵上替,纲纪荡然……民情固不可不达,而民气断不可使嚣,立宪国之臣民,皆须遵崇秩序,保守平和。”以此可见清政府对政治性结社的高度警惕。面对社会偏离清政府的施政轨道,并造成巨大的政治压力,它便采取毫不迟疑的镇压态度,譬如对白莲教。从对兴起中的社会采取的一种急功近利态度上,就不难理解清政府为何对勃兴的社会组织,一时采取被迫承认态度;一时采取强力压制、甚至是直接取缔的方式——一切都以维护清政府的权力为轴心。

晚清阶段,清政府无法与勃兴的社会达成谅解:一方面让国家从社会中汲取变革动力,并积极扶持意欲组织起来的社会,以求一个国家与社会的积极互动状态,为国家的现代转型储备社会资源;另一方面让社会受到国家法律的积极规范,从而引导社会进入一个理性、组织、商谈与妥协的良序状态,并与国家权力和平共处,共同推动中国实现现代转轨。惜乎清廷缺乏历史与政治大视野,眼光紧盯着自己手中的权力。因此,清廷无法在温和改革派与激进革命派之间保持政治调适能力。相反,清廷让温和改革派如立宪派陷入绝望,逐渐让立宪派的多数与革命派合流。与此同时,一个低组织状态的社会,在国家权力千方百计维护其权力的情况下,逐步陷入走投无路的绝境,因此激发民变。当民变与革命合流,终致清朝江山倾覆,中国首次可能实现的现代和平转轨就此告终。晚清未能实现的国家与社会积极互动、相互促进、共同转轨目标,只能留待替代清廷而起的国家、与致力打造新兴国家的社会之间的磨合了。

随着中国建构现代国家的紧锣密鼓,传统会、社经过三次跳跃性演进,逐渐具有了现代政党的形式特征与实质内涵。这三次跳跃性演进分别是,从志趣性结社到政治性结党,再到谋求建国的政党。晚清社会声势显著盖过国家权力声望,明显呈现为一种强社会、弱国家的定势。这需要透过政治表象审查政治实际才能得到证明。从政治表象上看,清廷掌握着所有国家重器,社会似乎根本无法挑战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似乎可以相当从容地应对社会挑战:不仅对兴起中的社会组织予取予夺——放任其成立,社会组织就勃然生长;压制其发展,社会组织就俨然消失。即便是对义和团运动,站在清廷的角度,也似乎游刃有余地加以利用,一个本来张扬“反清复明”“扫清灭洋”的社会—军事运动,可以被清廷迅速改变为“兴清灭洋”。以此可以看到,清廷表面上所具有的扭转社会颠覆与造反事件的“强大能力”。但这仅是表象而已。在晚清国家权力的真实能力上,它已经丧失了主动掌握权力的能力,即无法积极应对社会变局与国家转型的挑战,仅只穷于应付姓族政权所面对的民族国家/立宪政体的建构危机。因此,在国家政权的真实处境上,晚清政府相对于群情汹涌的社会抗拒,面对日益组织起来的社会公众,既缺乏积极应对的现代政治理念和制度安排,也缺乏有效整治社会秩序的政治与行政措施。因此,一个勃兴的社会,成为自主寻找替代现行国家权力体系的巨大力量。后者的强大与前者的弱小,是一个稍加思考就可以明了的事情。

弱国家与强社会对比局势的出现,导因很多。首先,是因为国家的失败。国家的失败,不是指国家丧失了所有的能力,而是指国家对权力资源进行了错配。“为何即使国家领导者支配了许多资源和机构,他们还是不能创建一个强国家?政治上的脆弱会产生什么影响?答案集中在国家领导者面临的两种困境上。面对持久的碎片化的社会控制,他们自身的弱点把他们引向了一条不允许在国家机构中创建复杂组织,从而阻碍国家提升自身能力的政治模式和政策——生存政治。统治者们运用同样的政治模式和政策来组织在国家机构之外大规模地集中社会控制。在那些政权生存所必需的复杂组织,如军队和企业中,国家领导者在牢牢控制而削弱机构的效率,以及通过妥协放松控制的差别性国家政策之间变动。他们还试图通过让一个机构反对另一个机构,来取得权力平衡。……只要社会控制的碎片化继续存在,阻碍国家领导者形成有效的大众政治动员,那么,统治者只能成为权术家和计谋家;他们在运用国家资源来强化旧有的财富和权力分布时,必须在权力中心之间建立和重新建立联盟。这种机制可能有时会促进经济增长,却无助于创建一个更有能力的自主性国家。”这一分析,是针对当代的转型国家展开的。但对晚清中国,也具有分析效力:晚清政权确实将自己宥限在不计一切维持权力的狭小范围里,因此对世界大势与国内局势缺乏合理估价,对国家权力与社会势力之间新的博弈局面缺乏理解,因此穷于应付各种各样的外部社会与内部权力挑战。在国家结构必须重构的情况下,清廷不是直面结构化转型的处境,反而一直试图以权力的平衡应付社会的结构性挑战,一切都围绕权力生存的低端目标而展开,对一个勃然生长的社会,以及满汉权力精英倒置的局面,缺乏起码的政治敏感。它固步自封,仍然不顾新局,极力维持其早已经打碎的社会控制模式。殊不知,社会不再是那个逆来顺受的国家婢女,它已经强大到了以自身力量重塑国家权力的地步。因此,弱国家的失败或被颠覆,已经无可避免。

其次,则是因为社会的自组织能量的爆发。晚清中国,即使面对清廷对社会的强控,但社会自身的生长空间,依靠内在力量,撑大了狭小的生存空间。一方面,本来长期处在秘密状态的社会组织,在半公开的情况下,最后在全公开的处境中,公然以挑战清廷权力为组织目的。中国的秘密结社,从古至今,从未间断。原因无他,皇权对临时性或无害性的会、社相对放松,但对具有政治目的与持续组织的社会建制,则一直是怀有高度警惕,并着力打压的。因此,秘密结社便成为社会在日常与非常状态下的不得已的组织方式。“自黄巾起义的核心组织太平道诞生以来,中国的民众起义,可以说几乎都是以宗教秘密组织的存在为前提的,通过其活动,民众被组织起来。”到了晚清,由于清廷对民众宗教与政治性组织的严防死守,秘密社会再次勃兴。秘密会党的三种蜕变与公开化取向,引人瞩目:一是许多秘密会党秉持反清立场,像天地会与哥老会等等,积极参加了辛亥时期革命党人领导的武装起义;二是一些秘密会党一仍其旧,以打家劫舍为务;三是转变为官僚军阀的工具。如果说秘密社会总是社会的伴生物的话,那么第二种变化不出意外,它成为现代黑社会的原型;第一、三两种变化则是新的社会现象:第一种变化,使秘密社会直接与兴起中的中国组织化社会对接,因此成为传统会、社转向现代社会的一个标志;第三种变化则是会社与地方权力的结合,这其实也是秘密社会存在的传统方式,但直接成为地方权力的工具,则是现代中国央地关系重塑的一种进路。秘密社会的这种分流转化,是局部仰仗其力量以发动革命的革命党,在掌权后对秘密社会、公开化的社会组织抱以高度警惕的原因。不过这是后话了。另一方面,在清廷半推半就、极不情愿但非如此不可的放松社会控制并允许建立社会组织的情况下,学会、商会、准政党与政党组织星罗棋布,其势无法阻挡。如前所述,晚清中国社会似乎相当突然的社会组织化状态,是国家权力明显弱化、脆化的结果。这证明,国家一旦不能及时供给社会政治秩序,社会自身就会组织起来,发挥替代性的作用。

清民之变,是社会组织最终替代国家权力,促成国家主权转移的现代建国结果。民国成立,新的国家权力机制与新的社会机制,以及两者间新的磨合方式得以浮现。但是不是中国迈进民国,就此生成了国家与社会的健全互动结构呢?从历史已经呈现的结局来看,中国肯定没有将国家权力与社会组织安顿在一个健全互动的平台上。这是什么原因呢?简而言之,这是国家权力与社会组织非平衡互动的必然结果。自古以来,中国国家权力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互动定势,长期是国家权力泰山压顶式地压制社会:这不仅是说国家对社会汲取资源时的予取予夺,如汉代正式启幕的盐铁官营之类的国家垄断政策;也是说中国社会从根本上没有机会获得依照法律组织起来的契机,国家权力通吃一切的特性非常显著;还是说中国古代社会在非常状态下以暴力颠覆国家,新王朝建立起来以后反过来对社会采取更加严厉控制的总体趋势。晚清勃兴的社会,成为推翻清王朝的最强大动力。进入民国,共和政体有没有促使中国形成国家与社会积极互动的健康局面,从而根本作别国家权力强压社会一头的历史定势呢?答案是否定的。何以会如此呢?原因很简单。在社会势力崛起的情况下,致力建构民国的政治势力、政党组织,在磨合中此消彼长,但最终执掌国家权力的政党发现,必须以国家对社会的全面、重新挤压,国家才足以挺立起来。因此,清民交替之后,迄于国民党稳固掌握国家政权,社会不是因为促成主权转移而获得了良好的成长机会,相反,重新陷入了被国家权力吞噬的低谷。这让中国失去了一次迈进国家与社会健康互动境地的宝贵机会。

民国是革命党政治尝试的结果。因此,革命党的社会特性一定会决定民国的国家特性,而国家权力机制一旦易手,新近获得国家权力的革命党,会怎么对待革命进程中的社会同盟者呢?这是一个需要从中国共和革命成功后的国家权力与社会组织之间博弈的过程,去加以审视的大事件。民国肇建,帝制废坠。民国初年,尚处于一个晚清以降的国家与社会两股力量博弈的状态。这是新兴的共和中国,尚未摸索出一条政治秩序建构进路,因此也未能醒悟国家权力与社会组织共处之道的必然状态。因此,在民初,国家权力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尚未落入糟糕的你死我活状态,还存在相互拉锯的磨合空间。

这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视角观察,其一,民初的政局是混乱的,帝制复辟的乱象,贿选的出现,北洋政府的内讧,给人留下共和政制的严重无序印象。但也因此,国家腾不开手去对付社会,社会由此保有其相当的活跃度。共和政体运行的混乱,既让主张君主立宪制度的保守人士如康有为痛心疾首,也让革命派如孙中山对革命结果大失所望。前者因此指出中国不适合走共和民主的政治道路,力陈立宪君主制的好处,力主中国应当抛弃乱象丛生的共和民主政体,回到立宪君主政体的正轨上来。为此,康有为强调,“中国即成共和之宪法亦虚文而不能行”。中国建构共和政制以后,“宪法自宪法,兵争自兵争。……以力相胜,以暴继暴,做法不良,后人辗转师之,莫能改也已。盖强力者,以其便己也,岂肯改之令其不便己。”他确实看到了革命建国的政党都试图独吞建国果实的自私性,也看到了革命党造反的政治惯性作用,而不可能在革命建国成功后立马形成分享权力、尊重社会的政治品性。因此,他呼吁中国摒弃共和政体,建构虚君共和政制。而孙中山对民初政局的失望,促使他发动二次革命,兴师讨袁;紧接着成立中华革命党,试图召唤人们的革命精神,投入再次革命热潮;跟着开展护国运动、护法运动,以捍卫共和建国的果实。面对共和政体运转不畅的时局,他痛切指陈,“夫去一满洲之专制,转生出无数强盗之专制,其为毒之烈,较前尤甚。于是而民愈不聊生矣!”以此,他致力设计中国共和建国的顶层方案。康、孙两人对民初政制的不满,不只是两个人的立场,他们代表了两类人,即保守派与革命派对民初国家建构、尤其是国家权力建构的不满,以及对争权夺利型社会的绝望。

其二,民初的社会是活跃的。这种活跃,一方面,继续体现为社会团体的勃然生长。由于民国肇建,共和政制成为人们不甚了了,但又亟需了解的新型政体,这激起了志在维护共和的政团与立意反对共和的政团之间的敌视性行动,连军人也积极组织起20余个团体,投入政治争议之中。文化教育类的社会组织更是与日俱增,民初仅学术文化类的组织就有40多个,官办与民办的教育团体就有200余家。面对帝制向共和转变的局势,新的社会政治机制需要新的社会生活方式与之匹配,因此社会公众也积极行动起来,成立了80余家风俗改良团体。农会、妇女团体也广泛建立起来,反映相关人群的社会意愿。社会组织化程度的陡然升高,从辛亥一直延伸到新文化运动及五四时期。五四时期,四类社团都有很高的活跃度:一是保守派的孔教会、道德会,二是知识分子为主的各类政团,三是工商业者的行业公会,四是青年学生的社团。五四阶段,中国现代社团发展进入它的高峰期。

另一方面,则体现为社会组织、尤其是社会政治组织对国家权力事务的高度关注与积极介入的同时,开始以极大的热情转而专注于全盘改造社会。这与五四时期中国各种社团的意识形态化倾向有着直接关系。因为意识形态的组织取向,促使它们以一揽子的思维去解决所面对的一切问题。这让社会组织显得雄心万丈,自然也让各种一揽子方案之间的排斥性陡增。一种可能是,其中任何一种自信真理在握的政治势力掌握了国家权力,其他社会力量就必须退出政治世界与社会舞台。“五四运动后,学生社团活动出现一些新动向。激烈的行动之后,开始探求救国之路,并明确标明主义,在原来的比较空泛的科学与民主思潮中,涌现出新的以改造现有社会为目的的社会主义思潮。……带有改良主义色彩的合作主义社团也风起,提出要以合作主义和平推翻资本主义,各种主义虽内涵不一,但都具有批判资本主义的色彩。各种社会思潮的出现,也指导了各个社团的实践,在学界形成了带有实践特征的社会运动。许多社团,兼为思潮的发起者与运动参与者。”这一变化,必将对中国未来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发生极为重大的影响:要不风起云涌的社会浪潮席卷国家权力而去,如五四时期无政府主义团体所主张那样;要不国家权力重新吃掉社会,让中国重归国家权力一统江山的旧局。

取决于民国初期的国家权力与社会组织两者的实际状态,前者远未具备挤压和吃掉后者的实力,因此只能接受社会组织对政治事务的介入;后者也不再以推翻国家政权为目标,因此处在一个积极参与政治事务的另类活跃状态。这是民初国家与社会还算是积极互动的一种态势。但这是一种未定之势:国家还没有处置如何对待社会的问题,而社会也还没有准备好如何对待新的国家。在北洋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前者对后者是容忍的,后者对前者是进逼的,但总体关系的紧张度并不算高。随着南北政府关系的紧张,以及北伐的展开,国民党终于在辛亥革命之后,成功地建立起统一的中央政权。不过这个代表“中华民国”的统一中央权力,既不得不面对地方军阀在治权上对国家权力的分享,也不得不面对掌握部分执政资源(北伐前南方政府时期)和完全执掌国家权力(北伐后统一国家权力)状态下自身的精神与组织低迷状态。因此,国民党对国家权力体系与社会存在状态的双重整顿,便开始形塑一个现代条件下的中国国家权力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结构。

由于政党志在建国,而各自的建国进路又彼此不同,因此,政党间的排斥性关系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循政党—国家路径理解这样的排斥性关系的话,那么最具典型性的莫过在民国后致力“以党建国”与“以党治国”的中国国民党。国民党是一个现代政党:在领导机制上,它与孙中山的个人政治理念与组织取向紧密相关,早期直接以忠于孙中山个人的传统组织方式建立起来,具有比较明显的传统结社特点;在组织源流上,它肇源于兴中会、中国同盟会、国民党、中华革命党,1912年由同盟会联合四个小党组建国民党,1919年正式称为中国国民党;在政党纲领与组织建制上,可以说早期是传统与现代混生的政党,中经列宁主义取向的结构性政治改造,致力成为一个将政党与国家直接合一的“党国体制”。这样的尝试,不单从以党建国、以党治国的宗旨上呈现出来,也从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新三民主义”可以看出来,这是孙中山以列宁主义重建国民党意图的政党改造的三个基本指向——以联俄改变此前的学习欧美意向、以联共重造国民党的组织机制、以扶助农工向社会空间渗透。最终,让孙中山将国民党改造成为一个服从政党领袖意志的严密组织的缘故,一方面自然是基于国民党之作为革命党的昂扬精神需要、严密组织需求,以及个人对组织的全方位服从而必然推崇的组织原则;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他对自己所建立的几个政党与准政党组织运作成败的经验教训的总结。1924年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展示的国民党政党改造态势,是中国现代政党建构史上的大事件,它不仅让中国政党的国家建构意图直接与组织目标、社会重建融合起来,而且将传统的会社、现代的社会、政党组织与国家建制予以同构,一种全新的国家—社会体制将由此浮现出来。不过,这样的态势呈现为一种定势,则是在抗战时期。

从1927年国共第一次合作的破裂,中经抗战阶段的第二次合作,是国民党凸显其党国合一体制,并且以党化的国家权力力图吃掉社会的一个时期。在谋求“以党建国”的政党实现其自闭式建国目标的情况下,它就会对同类政治性质的组织加以严格限制。基于此,不惟执掌国家权力的政党试图消解其他政党的竞争力,以保证一党独大的局面;而且社会因此不再具有自主的社会政治空间。取决于前者,作为执政党的国民党,不仅在国家权力建构上力图重归于“一”:一个党、一个主义、一个领袖、一个军队。因应于后者,国家成功挤出社会,成为国家建制的唯一组织力量,其他“社会”组织需要被改造成为政党的依附性组织。国家成为没有政党组织限制与组织化“社会”抗衡的单纯权力建制。

这是两个需要分别加以描述与分析的面相。从前者看,1924年孙中山放弃所谓“旧三民主义”即民族、民权与民生的主张,转而主张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新三民主义”,表面上看,是想通过党际联合重整国民党的战斗力,实际上是想借助列宁主义政党机制重整国民党领导中国的现代建国的权力。因此,他对党员必须放弃个人小自由而服从政党、国家的大自由的要求,就透露出一股集权/极权政党的气息。其所设计的从军政、训政到宪政的建国进路,军政建国任务已经完成,宪政建构仍在路上,需要当下实施的训政,正好是一条“以党治国”、独享政权的进路。循此思路可知,蒋介石1927年的反共,不过是他体会列宁主义政党精神的结果。早在1926年中,蒋介石在黄埔军校演讲,就明确认定,“俄国革命所以能够迅速成功,就是社会民主党从克伦斯基手里拿到了政权”,“什么东西都由他一党来定夺,像这样的革命,才真是可以成功的革命。我们中国要革命,也要一切势力集中,学俄国革命的办法,革命非由一党来专政和专制是不行的。”

经由国共分裂、日本入侵、党内竞争的体认,蒋介石更加确信,非经党政军权力的高度集中,国家权力无法有效运转,所谓“攘外安内”的国策,成为他挤压其他政治组织的空间、形塑社会活动方式的口实。他明确强调:“训政时期的工作,就在培养社会的元气,训练人民的政治能力。在这过渡时期内,本党一方面以保姆的资格,培养社会的元气;一面以导师的资格,训练人民的能力。中央受全党的重托执行保姆和导师的职权;所以我们知道以全力尽保姆和导师的责任,以全力行保姆和导师的职权。有消耗社会元气的行为,中央必须以保姆的资格,加以抑制,有不受训练的举动,中央必须以导师的资格,加以约束。”在倡导与禁止之间,蒋介石划定了整个社会、尤其是具有政治意图的组织必须受党治组织全面约束的界限。

在抗战建国的特殊历史环境中,国民党不加修饰地强调一党通吃的权力机制。1938年国民党在武汉召开的临时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统一革命理论肃清政治斗争之意识案》,明确提出,“在兹强邻压境,国家民族生命存亡绝续之秋,各界人士,不问其派别如何,尤应捐除成见,在一个信仰、一个领袖、一个政府之下,把我国上下一致之力,抗战到底。”这可以说是在特殊的国家处境中,对国家统揽一切的理念作出的最明确表达。这意味着民国阶段出现了对晚清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三个翻转”:其一,无论是世俗社会、宗教组织,抑或是政治组织、非政治团体,都被统属于国家权力之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已经从社会塑造国家,翻转为国家打造社会。其二,国家权力将信仰、政治、行政权力都统一起来,并且成为排斥性的实施机关。国家内部的一切建制,就此成为国家权力的附属物。这意味着国家权力翻转过来成为建国的唯一力量。其三,由于国家的信仰、行政都归属于领袖人物,因此,领袖成为国家的象征。人们对领袖的服从,成为对国家服从的标志性事件。这就将晚清建国的人民取向翻转为新式帝王的取向。这就再次走上了中国传统的国家权力内卷化的老路,而未能开拓出一条国家权力与社会公众积极互动的现代进路。

从后者看,国民党治下的中国,国家权力力图将社会全面纳入国家设定的轨道。这是国家权力一旦对政治组织采取通吃政策之时,必然对社会采取的彻底改造政策。这是一种国家至上政策的伴随性现象。就国家吃掉社会而言,“新生活运动”最为鲜明地呈现出这样的意图。这一运动的宗旨是改造国民性,“新生活运动者,我全体国民之生活革命也,以最简易而最急切之方法,涤除我国民不合时代不适环境之习性,是趋向于适合时代与环境之生活;质言之,即求国民之生活合理化,而以中华民族固有之德性——‘礼义廉耻’为基准也。”国家权力之所以如此看待社会,认定公众的素质低下,就是因为他们无视社会生活的自在性、自主性与安适性,试图将之改造为符合权力欲求的状态。“新生活运动,直言之,就是要使全国国民的精神和行动现代化,我们知道现代是‘科学的时代’,所谓‘现代化’者,就是要‘科学化’、‘组织化’、‘纪律化’,概括的说,就是‘军事化’。”军事化固然不是要人人奔赴疆场,但确实想以军人作风改变日常生活世界中的大众的散漫作风。这与生活生产化旨在以积极投入生产的姿态改变懈怠习气,生活艺术化执意以严肃活泼之态改变粗鄙秉性是一致的。但归根结底,是想全国民众按照国家权力意志组织起来,以昂扬振奋的精神投入抗战进程与国家建设进程。究其旨趣,虽有抗战特殊环境的外因,但试图将社会悉数纳入国家权力轨道的一般意图昭然若揭。这可以说是自晚清以来社会形塑国家进程的一个彻底倒转,国家权力反过来全面挤压社会了。

四、对弈国家主义

国民党建构起稳定政权以后,在处置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时候,基本上表现出国家对社会的高度挤压态势。自然,人们会指出,国民党从来就没有真正实现其控制社会的意图。诚哉斯言!在政治上,国共之争贯穿国民党统治中国的全过程,“第三党”更是与国民党离心离德,成为政治上颠覆国民党立定的政治秩序的政党组织的同盟军。在社会上,蒋介石直接倡导的“新生活运动”,更是草草收场,远未达到他预期的目的。而各种社会组织的勃生,更是无形中消解了国民党以国家权力塑造社会的企图。即便蒋介石像孙中山一样,将自己彻底改造国家与社会的希望投射到国民党内部机制的改造上,试图以法西斯主义运动重造国民党,但也以悲壮的失败告终。由此可见,国民党从来就没有真正实现过国家权力、尤其是领袖权力通吃社会的目标。“国民党仿照俄共实行一党专政,而在实际运作中,其组织散漫性,又像西方议会政党。国民党是一个弱势独裁政党。国民党并非不想独裁,而是独裁之心有余,独裁之力不足。”这是中的之论。对国民党而言,目的虽未达到,但道路已经开辟。

在民国阶段,刚刚建构起来的现代国家权力机制,之所以会从社会中突起,且推翻清朝皇权专制王朝而建立起现代共和国以后,反过来全力挤压社会,就是因为新生的国家权力体系,在政治经验上深切地体认到,自己起来推翻皇权的力量源泉就是社会。社会所蕴蓄的巨大政治力量为其所感知,因此国家深刻地了解,被动员起来的社会具有着强大且难以被国家权力驾驭的惊人力量。同时也会从同样的政治史进程中领悟,国家如果不对社会组织力量加以强有力的约束,不对怀有异心或敌意的政党加以全方位的制约,进而,执掌国家权力的政党无法保证其独大地位、保证其成员放弃个人意愿并全身心服从党的组织目标,这个政党就可能像清廷一样,随时随地丧失其执掌国家权力的地位。由此可以理解,国民党在取得全国政权的控制权以后,何以会从三方面下狠功夫来巩固其掌权地位:一者国民党对党内的整治,以其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取法列宁主义政党极为强劲的组织方略,强化党员对政党的有力认同与献身精神,极大凸显孙中山在“以党建国”与“以党治国”理念下强烈主张的、党员牺牲个人小自由而服从国家大自由的精神定势。二者在国共合作的过程中,发现国民党被同化,以及丢失权力的危险性时,坚决地展开所谓“清党”行动,并不惜采取武装剿灭此前盟友的方式,以保持国民党执掌国家权力的绝对性。三者针对社会展开全面的改造工程,防止松散和不可控的社会与国民党的国家理念相疏离的情形浮现出来,并因此危及国家权力。

国民党建立全面掌控民国的统治权力以后,尽管政治空间中仍然存在政党,社会领域中依然保留有大量的各种组织机制,但在权力归属上对党派空间的收窄,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上对社会的约束,可以说让国家主义的建国理念正式确立下来。“国家主义是针对两个参照系而言的。其一,以个人为参照系,指的是在主权国家内个人与国家的关系要以国家为中轴;其二,以全球为参照系,强调的是在国际社会中主权国家与人类共同体的关系要以国家为中心。”就两个维度以及更为广泛的关联表现来看,“国家主义的多维度认知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其一,由于参照系不同,国家主义可分为国内意义上的国家主义和全球意义上的国家主义。国内意义上的国家主义强调国家对个人的优势甚至主宰地位,注重权力的至上性。全球意义上的国家主义强调国家对全球(国际社会、国际共同体、人类社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追求和维护国家在国际事务与国际关系中的政治权威。其二,国内/全球意义上的国家主义都信奉国家理性,追求国家权力和利益的最大化。国家因而成为目的本身,国家自身的权力与利益日益膨胀,试图摆脱来自国内公民和国际社会的监督,导致国家权力合法性的丧失与变异。其三,国家主义对国家的崇拜很可能忽视个人权利和自由,在国内导致政治腐败与集权;在国际上则推崇权力与利益争夺,拒斥对话、合作与全球主义,从而加剧冲突,损害人类共同利益。其四,国家主义与国际关系中的现实主义在政治哲学的意蕴和本质上是相同的。既然国家主义存在并适用于国内与国际两个层面,现实主义也同样适用于国内政治。其五,国家主义与民族主义密不可分,有时两者甚至可以相互替代。国家主义是个政治学概念,而民族主义不仅有政治色彩,还有浓厚的文化底蕴,适用范围更广泛。相对于全球主义,国家主义与民族主义都坚守本国/本民族的独立性、自主性和权威性,追求权力与利益最大化。因此在审视和探讨当代国家主义时,不能忽视当代民族主义。”可见,国家主义的对内抑制个人权利张扬国家权力,需要以国家权力崇拜为基础,以封闭国家、拒斥开放为代价,以赎买掌权者的政治忠诚为条件,以动员公众的民族主义情绪为前提;而在对外维度上的国家主义之张扬国家权力应对国际交往与挑战,需要以国家主权对抗国际主流社会的巨大影响,以国家特色遮蔽国际社会的共同特征,以现实主义抵抗国际规则,以民族主义抗拒国际主义与世界主义。

中国在确立现代国家结构之际,也就是在民国阶段,国家主义的内涵,自然还没有这么丰富,但基本特征已经完全浮现出来: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维度上,限制个人与凸显国家,一直就非常鲜明且突兀地展现在民国政治过程中。对此,孙中山强调在先,“曩同盟会、国民党之组织,徒以主义号召同志,但求主义之相同,不计品流之纯糅。故当时党员虽众,声势虽大,而内部分子意见纷歧,步骤凌乱,既无团结自治之精神,复无奉令承教之美德,致党魁则等于傀儡,党员则有类散沙。迨夫外侮之来,立见摧败,患难之际,疏如路人。此无他,当时立党徒眩于自由平等之说,未尝以统一号令、服从党魁为条件耳。殊不知党员之于一党,非如国民之于政府,动辄可争平等自由,设一党中人人争平等自由,则举世当无有能自存之党……凡人投身革命党中,以救国救民为己任,则当先牺牲一己之自由平等,为国民谋自由平等,故对于党魁则当服从命令,对于国民则当牺牲一己之权利。”蒋介石重申在后,他援引孙中山而强调,“中国人民老早就有了很大的‘自由’,不须去争。……欧洲从前因为太没有‘自由’,所以革命要去争‘自由’。我们是因为‘自由’太多,没有团体,没有抵抗力,成了一盘散沙,所以受外国帝国主义的侵略。……要抵抗外国的压迫,就要打破‘个人的自由’,结成很坚固的团体,像士敏土参加到散沙里头,结成一块坚固石头一样。换句话说,文明中华民族要结成坚固石头一样的国防的组织体,则个人不能享有像散沙一样的‘自由’,是不待言的。”孙中山与蒋介石对个人小自由的敌视,对国家大自由的崇尚,为现代中国的国家主义奠立了精神基础,也指明了国家权力建构的方向。

沿循这样的思路,国家便有了消解个人自由,凸显民族/国家自由的价值根基,这就为国家主义扎根于现代中国提供了历史与现实的共同理由。孙中山为此指出了一条中国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现代发展进路,而蒋介石就更是直率拒斥了西方国家的资本主义道路与苏俄的社会主义道路,立意开辟一条礼、义、廉、耻,忠、孝、仁、爱、信、义、和、平的“四维八德”的中国传统转进到现代的政治发展进路。这条道路,根本的特征,正是前述牺牲个人小自由、维护国家大自由的国家主义理路。“培养国民救国道德,即是恢复我国固有的伦理而使之扩充光大,而其中最重要的条目,则为发扬我国民重礼尚义、明廉知耻的德性。这种德性,即四维八德之所由表现。而四维八德又以‘忠孝’为根本。为国家尽全忠,为民族尽大孝,公而忘私,国而忘家,实为我们中国教忠教孝的极则。须知个人惟在国家民族之中,始可以生存发展。故国家民族的生命,为个人生命所寄托。而国家政府的命令,应引为个人自主自动的意志。国家民族的要求,且应成为个人自主自动的要求。”这种以“民族至上、国家至上”为由取消个人自由,其实是一种不明白政治民族或现代国家之形成,唯有建立在个人自由基础上方才牢靠的根本道理。因此,国家主义乃是后发现代国家亟于赶超先发国家而拿出来的应急武器,对有效确立现代国家根基,有害无益。

近代以来中国的国家权力强力挤压社会的结果,就是社会完全丧失了规范或限制国家的起码能力。这是一种无法保证国家合理建构、健康运行的状态。因为,对一个健康运行的现代国家来讲,在国家的总体建构上,需要国家与社会双方的力量相对均衡的健全互动机制,才能保证国家处于一个正常运行的状态。一般而言,当国家完全压倒社会,国家权力的一方独大,必然造成国家权力对资源的独占,对政策的单方厘定,对实现政策目标的自信心十足,对未来发展的踌躇满志,对权力成就的志得意满。国家权力的这些自认,几乎是一环扣一环,环环将社会排除在国家运行的过程之外,从而塑就一种国家权力绝对支配社会的高度紧张状态。这种紧张,不仅表现为国家权力应对其所不及的种种繁杂事务的左支右绌,如国家权力在应对立法行政与司法事务的同时,对社会生活事务的执意干预,因此完全无法善处国家建构中对基本价值与基本制度的有效建构事宜。同时,也表现为社会对国家垄断性权力的反感、批评与抗拒,从而让自以为独大的国家权力处在疏离社会的悬浮状态,一旦国家权力遭遇强硬挑战,它就缺乏必要的社会支持,迅速将国家权力拱手相让。从1945年国民党赢得举国支持的声望高点,迅速跌落到1949年的政权转移低点,其间政党、社团与公众的众叛亲离,就极为鲜活地证明了一个试图独享国家权力的政党怎么受到社会的冷漠以待,在两股政治力量决战之际如何被社会所抛弃的惊人结局。在社会变革风起云涌之际登台的新生国家权力,试图通吃一切,结果反噬了自身。

换另一个角度看,国家的总体结构倘若处在社会一方独大,绝对支配国家权力的情景中,也是一种危险的态势。晚清的状态就是一个明证。因为社会支配国家,意味着社会脱离法律规则与国家权力的约束,由社会公众或散兵游勇主导,或高度组织、或分散属地的“自主”治理:散兵游勇治国,社会秩序必然沦丧;分属地域治理,国家权力便裂变为碎片。清民之变以后,一个高度组织起来且不受国家法律与权力规范的社会,并不会瞬间接受新生的国家权力的制约,其惯性的无序运转,必然严重弱化国家权力的作用。而貌似强大的国家权力,其实也无法真正主导社会进程。于是,国家权力与社会大众,都处在一种表面有序、实则无序的紊乱状态之中。民国初期的国家与社会悖谬是:在一个国家权力试图全面控制社会的政治世界中,国家能力自身的限制让其无法真正规导社会;而在一个社会催生的国家降临后,社会势力广泛但分散的状态,社会的自身治理势成难题,一方面极为纷乱、互不买账的社会组织很难合序运行;另一方面因为社会不可能归于一个组织,因此组织间的对抗势不可免,社会便必然处于一个无法治理的状态。试想,公众分散于与国家权力隔绝的、大大小小的不同组织,复加法律的软弱、权力的虚强,怎么让国家走上法治轨道,社会浮现良序状态,如何可能是一种可期的局面呢?!民国初年的袁世凯称帝、辫子军复辟、曹锟的贿选,都是这类混乱的表现。

一般而言,对一个健康运行的现代国家来讲,国家权力与社会公众不能一方独大,绝对拒斥另一方的平衡机能。但问题在于,国家与社会的平衡机制,并不是唾手可得的果实。它需要国家权力的健全与社会公众的成熟,方才能够实现国家与社会的积极互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如何才能得到比较好的处置呢?这依赖于两个条件,一是致力建国的所有人,对国家与社会关系了然于心,尽力促成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健全互动。从政治理论的视角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结构,至少存在四种组合可能:强社会与弱国家,弱社会与强国家,强国家与强社会、弱国家与弱社会。其中最不值得期待的,当然是弱国家与弱社会的组合,因为这意味着国家无能、社会无序。最值得期待的是强国家与强社会,因为这样可望保有立宪民主的强大国家、自主自治的社会机制。强社会与弱国家的态势,已如前述晚清情形,乃是一种社会可能颠覆国家的组合。而弱社会与强国家的组合,意味着国家权力对社会的强控,这样也会反噬国家权力的效能。在国家与社会关系可能的四种组合中,所有组合都可能出现国家主义。比较起来,第一、第二、第四组合催生国家主义的理念与行动可能性较强,而第三种组合才是一种有效阻遏国家主义的组合。再将三种可能催生国家主义的组合进行比较,第二种组合可以说就是一种国家主义的组合,第一种组合会反弹性地催生国家主义,第四种组合会催生一种相对软弱的国家主义。可见,国家主义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结构中出现可能性很高的一种理念与行动模式。对中国来讲,晚清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结构是强社会弱国家组合;民国成立之后,这一定势以惯性方式呈现;国民党执政后,试图建立的是强国家弱社会组合。国民党进行的是一种翻转晚清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结构的尝试。这是后来中国政治发展的一种基本倾向:社会受到国家权力的高度防备而衰颓,国家权力的突起成为国家与社会博弈的结果状态。

二是在现实条件下,致力建国的人们,需要对国家与社会关系进行及时的调整,以期两者关系处在积极互动的良性状态。这中间,调整意识的确立最为关键,而适时调整最为重要。再者,调整需要确立结果原则,而不是符合宗教信仰或意识形态偏好这类动机。一般而言,对国家与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会因应于四种情况:一是两者关系已经到了非调整不可的地步,必须进行结构更动;二是两者关系处在紧张状态,只需进行功能调适;三是两者关系处在松弛状态,需要强化其张力;四是两者关系完全错位,需要重新调校其关系坐标。晚清的状态可以说是第一种情形,民国早期的状态则可以看作是第二种情形。孙中山与蒋介石看到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危险并为之作出的改变尝试,针对的是第三种情形。而从现代国家规范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来看,国民党执掌全国政权以后的状态,属于第四种情形。显然,国民党的调整尝试,因为太过偏重国家权力,因此,它无法真正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纠偏。这让现代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一直处在一种难以调适的偏执状态。

在规范的国家权力与社会公众间关系,与适时调整国家权力与社会公众间关系的复合角度看,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已经长期处于一个国家单方面支配社会的状态。这在政治观念与行政情形上可以得到验证。就前者即中国的政治情形上讲,国家主义长期而广泛的流行,甚至几乎成为人们思考国家与社会关系潜移默化的前提条件,足以证明国家对社会的压倒性关系所具有的持续性与力量感。就后者即国家权力的实际行使上看,国家权力在制定和实施政策上的不由分说,证明国家权力方面在面对权力时的理所当然,已经对社会具有勿需争辩的权威性与认受性。

中国国家权力所具有的完全压倒社会的力量,是因为在建构现代国家之际,一方面,国家权力丧失了权威性,不被认同,造成了国家的全面疲态,以至于国家主权不受内外尊重。因此,重建国家权力的权威性与认受性,成为国家权力方面与社会公众方面的共同感受。于是,国家权力的重建便成为国家建构的重中之重,也就成为压倒国家建构其他任务的唯一重要任务。这在孙中山、蒋介石那里得到了非常明确而系统的表述。这样的表述,不只是一种政治意愿,更是一种政治运作趋势。另一方面,在国家重建的进程中,既有国家权力机制被社会方面彻底否定,因此成为必须被推翻的国家机制。于是,在社会各方排斥性竞争国家权力机制重建的社会权力问题上,促成了一种独占国家权力重建果实的局面。这是社会权力兴起过程中,受制于社会组织之间的绝对排斥性关系所注定的、由社会权力直接转换为国家权力的一种定势。再一方面,在国家权力重建的任务告一段落,也就是勉力建立起新型的国家权力体系以后,由于重建权力的独占性,导致了行使权力的排斥性。这种独占性不仅需要国家权力依靠国家暴力机器维持,而且也需要在政治理念上将之正当化。在这种社会政治氛围中,国家权力与学术界自觉与不自觉的合谋,便会促成一种国家主义的主导型理念,使之发挥出塑造社会公众的国家主义观念的作用。民国以降,中国盛行的国家主义,便是由此得到它深厚的权力支持与丰厚的社会土壤的。

从现代国家的规范状态来看,如何对弈国家主义,成为一个关乎中国现代国家建构成败的大问题。所谓对弈国家主义,就是要让社会面对国家时,可以有出棋的空间与机会,能够与国家权力互弈,而不是单纯被国家权力方面所出的棋子将死。粗看起来,与国家主义对弈,好像是一项异常复杂的事务。说其事复杂,自然是相当复杂。因为这涉及到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观念世界的建构、制度布局的合理,以及日常生活中的具体安顿问题。但如果扼其要点,不过有二:一是充分释放个人自由的活力,让国家权力直面个人权利,进而让公民个人生存的社会空间高度组织起来,从而抑制独大的国家权力,让国家权力尊重社会,让国家权力学会与社会公众展开理性博弈。从而以个人、组织化社会与国家权力的三方互动,有效规范国家权力行为。借此从根本上突破近代以来主导中国国家进程的国家主义藩篱。二是充分释放世界主义的活力,让国家权力直面“万国之上犹有人类在”的广阔人类社会世界,从而阻断国家权力方面蛊惑民众陷入民族主义泥淖的前路,并将民众的视野从狭隘的国家空间扩展为全球视界。如此,国家主义就很难获得自我维持的民族/国家至上所必须的资源,而能够让国家与社会积极互动,形成一种健康的国家总体理念。循此思路,必须将中国纳入现代国际体系之中,让中国习于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国际法与国际组织规则行事,守持国际社会谨守的道德规范,秉承国际社会公认的价值观念,从而既以万国之一国与其他国家理性交谊,也以人类群体之一去自觉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如此,一个得到有效规范的中国国家权力,就会安分守己、依法而动,且以积极作为,对人类现代文明的发展作出贡献。


来源:《学术界》2021年第7期

任剑涛: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政治学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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