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观点

刘涛雄:数字经济发展是全球化还是巴尔干化?

众所周知,历史上有三次全球化浪潮。如果我们去探索一下全球化背后的经济力量,至少有两股推动力起着根本性作用:一是产品的全球流动,二是资本的全球流动。如今,第三个引擎正在显现,那就是数据的全球流动。数据是数字经济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我们走过了农业经济、工业经济时代,现在进入数字经济时代。因而,很多经济学家认为,现在世界上最有价值的不再是石油,而是数据。

为什么数据与数字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如此紧密关联?答案很简单,数字经济尤其是数据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基本属性,而且这两者之间是此消彼长的,这和过去的经济形态是不一样的。

第一,它有很强的规模效应,就是规模收益性。因为数据的特点是非竞争性的,复制成本接近于零,流动成本也很低,而且随着规模扩大,异质的数据相互配合,很可能实现规模报酬递增。也这正是这一原因,我们看到现实数字产业中往往有比传统产业更强的垄断和赢者通吃现象。第二,数据同时又有很强的负外部性,即可能在某些方面产生不良影响。比如对于个人隐私保护的影响,对国家安全的影响。数据背后就是信息,对待数据和信息的态度经常涉及文化和价值观的冲突。数字经济尤其是数据的跨境流动和合作需要比传统物质产品贸易更强的相互信任。在我看来,规模收益特性更有可能引发或推动全球化,比如一个数字平台,其接入人口的规模是其最关键的竞争力。而负外部性则更有可能推动巴尔干化,各国或区域面对数据跨境流通带来的安全挑战,也可能缺乏信任而拒之门外。

如果说过去二三十年数字经济更多表现出全球化的特点,那么,有很多案例可以表明,最近几年则有明显的巴尔干化趋势。在过去10年中,世界迎来数字经济和数据立法和监管高潮。例如,美国2015年制定了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法》,2018年制定的《消费者数据保护法》;欧盟2018年出台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中国2016年出台了《网络安全法》,2021年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另外也有很多典型的执法案件,比如脸书(Facebook)、谷歌(Google)等跨国公司多次面临欧洲的巨额罚款;2018年中国的摩拜单车(Mobike)退出欧洲;2019年在美国发生的TikTok事件,以及近些年中国也加强了要求数据本地存储的执法力度,苹果、特斯拉等公司相应地在中国设立数据存储中心。这些案例都说明,数字经济的全球化正面临重大考验。

但是,数字经济与生俱来的规模收益特性,又使其天然具有跨境流动的冲动。为解决在数字经济尤其是数据跨境流动中的风险和冲突,一些地区化的多边协议应运而生。比如在欧盟GDPR之下,欧盟通过对其他国家进行充分性认定来实现数据流通的对接,目前英国、日本、澳大利亚、以色列、新西兰、韩国、瑞士等国已通过了认定,从而可以与欧洲经济区实现数据自由传输。2019年10月,日本和美国就一套针对数字贸易专门领域的高标准、全面的条款达成了《美日数字贸易协定》。2020年6月,新加坡、智利和新西兰签署了《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该协议被认为是数字经济、数据跨境流动多边协议的里程碑。2021年11月1日,中国商务部部长王文涛代表中方正式提出申请加入DEPA。从积极意义上讲,这些多边协议推动了与数字经济相关的国际贸易与合作。但同时,不同的多边协议基于各种不同标准,体现出参与主体不同的文化与价值观,不同的彼此信任和认知,可能造成全球形成多个数字经济圈,并在不同数字经济圈之间竖起了相关要素、产品和服务流动的藩篱。

可见,数字经济跨国合作面临政治考量、意识形态和文化安全等多方面的重大考验。最新的例子是,近期西方国家对俄罗斯的很多制裁措施,体现在互联网以及数字领域中的冲突或斗争。国家之间的政治冲突和不信任外溢到经济领域,首当其中受到影响的可能就是数字经济领域。如果长远的全球数字经济格局在各类技术标准、数据跨境流通和贸易等方面形成多个彼此孤立的区域,无疑是经济效率的巨大损失。中美两国作为全球数字经济的领头羊,未来是否可以处于同一高质量数字经济贸易区之内,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们是走向全球化还是巴尔干化。但无论如何,从人类历史来看,我们应该相信,数字经济的发展将带来前所未有的、更高水平的全球化。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刘涛雄:清华大学社科学院党委书记、经济学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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